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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律师深耕诈骗犯罪、经济犯罪辩护领域十余年,办理过不少保健品涉刑案件,其中不乏涉案金额数千万、上亿的重大、疑难案件。肖律结合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最高法指导判例、亲办案件实务经验,肖律认为,保健品诈骗案件的有效辩护绝非单一辩点的突破,其核心要义在于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的行为模式、证据短板、法律争议、定罪核心要件,制定差异化、靶向化的辩护策略——不同类型的保健品诈骗案件,其欺诈手段、犯罪客体、证据体系、辩护突破口存在一定的差异,脱离类型化分析的辩护必然流于表面,难以切中案件要害。
1.罪名分布高度集中,量刑重刑风险突出:从罪名适用来看,诈骗罪是保健品涉刑案件的绝对主导罪名,占比超85%;其次为虚假广告罪、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少数案件因存在非法添加西药成分、无证生产等情节,还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从量刑特点来看,诈骗罪的量刑梯度极为严苛,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即迈入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档,而保健品诈骗案件普遍涉案金额数百万乃至数千万,叠加“养老诈骗”“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从严打击政策,当事人尤其是主犯面临的重刑风险远超普通经济犯罪,且缓刑适用率低。
2.办案惯性显著,民事与刑事边界混淆:部分办案机关存在“唯结果论”“唯欺诈论” 的办案惯性,将保健品经营中的夸大宣传、资质瑕疵等民事欺诈、行政违法行为,直接升格为刑事诈骗追责,忽视了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要件,也违背了“能通过民事、行政手段调整的行为,不得动用刑事处罚”的刑法谦抑性原则。实践中,大量案件仅因产品宣传存在夸大、售价高于成本,即被认定为诈骗罪,完全无视行为人是否存在真实产品交付、商业经营行为,此类办案思路为辩护律师开展无罪辩护提供了核心突破口。
3.证据体系趋同,存在普遍瑕疵与短板:此类案件的定案证据高度相似,侦查机关均以话术模板、宣传资料、微信、电话聊天记录为核心指控证据,结合被害人陈述、产品检测报告、资金流水、工商登记资料,构建“行为人虚构事实→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的诈骗证据链。但该证据链往往存在断章取义、关联性不足、证明力薄弱、取证程序违法等致命瑕疵:话术模板未完整提取、宣传资料未区分公司统一要求与销售人员个人行为、被害人陈述存在诱导性发问、电子数据未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等,这些瑕疵均为辩护律师突破控方指控、削弱证据证明力提供了关键抓手。
4.团伙作案特征显著,主从犯认定争议大:保健品诈骗案件多以公司、团队形式作案,涉案人员涵盖公司高管、核心操盘手、讲师、销售人员、客服人员、技术人员、后勤人员等多个层级,不同人员在案件中的职位、参与程度、获利金额、主观认知存在巨大差异。但侦查机关常以“团伙作案”为由,对参与多、业绩大的人员认定为主犯,主从犯区分未必科学,此类认定方式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为辩护律师开展主从犯辩护、实现量刑减轻留下了充足空间。
对保健品诈骗案件进行类型化拆解与精准界定,是开展有效辩护的前提与核心,更是摆脱“一刀切”辩护思路、实现靶向发力的关键。司法实践中,保健品诈骗的行为模式、欺诈手段、犯罪对象、产品属性千差万别,不同类型案件的定罪核心要件、证据短板、辩护突破口截然不同:部分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产品资质与功效的真实性,部分案件的关键辩点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否定,部分案件可通过罪名转换实现重罪转轻罪,部分案件则需聚焦涉案金额核减与主从犯认定开展罪轻辩护。唯有精准划分案件类型,才能找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制定适配的辩护策略,避免辩护工作流于泛化、低效。
✅ 辩点一:严格区分情感营销与情感欺诈,切断欺诈行为与财产处分的因果关系。办案机关常将“上门陪护、节日慰问、赠送礼品”等情感服务直接认定为诈骗手段,实则二者存在本质区别。辩护律师可举证证明:行为人提供的情感服务是保健品行业针对老年群体的正常商业营销手段,未通过情感胁迫、精神控制、亲情绑架等方式诱导老年人购买;调取被害人询问笔录,精细化审查被害人陈述内容,证明被害人明确知晓产品为保健食品,并非药品,其购买行为是基于自身健康需求与对销售人员的好感,而非因情感绑定陷入“产品可治病”的错误认识——若被害人对产品属性具有基本认知,即可直接切断“欺诈行为→错误认识”的因果链条,否定诈骗罪的成立。
✅ 辩点二:精准界定功效宣传边界,区分“虚构事实”与“夸大宣传”,否定客观欺诈行为。此类案件中控方最核心的指控证据是“话术模板中宣称产品可治病、可根治慢性病”,辩护律师需对宣传内容进行精细化审查与拆分:若话术仅为“辅助改善身体机能、提升免疫力、调理慢性病并发症”等夸大宣传,未突破保健品核准功能范围,且产品包装、说明书上均明确标注“本品为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药品”,则该行为仅属于《广告法》《食品安全法》规制的行政违法,而非诈骗罪的虚构事实;若话术确实存在“根治疾病、替代药品”的表述,可进一步举证证明该话术仅为个别销售人员的个人行为,并非公司统一要求,当事人未参与话术制定、培训与执行,进而否定其共同犯罪故意。
✅ 辩点三:重点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筑牢无罪辩护根基。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的“灵魂要件”,亦是此类案件无罪辩护的核心突破口。辩护律师可从三大角度举证反驳:其一,资金用途辩护,调取银行流水、产品采购合同、门店租赁合同、员工工资发放记录、税务缴纳凭证,证明涉案资金全部用于产品采购、门店运营、人员开支、售后服务等正当经营活动,未被行为人挥霍、转移、隐匿或用于个人消费,行为人具有真实的经营意愿;其二,履约行为辩护,举证证明行为人实际交付了合格产品,且建立了完整的售后退款、换货机制,面对老年人的投诉、退款请求积极处理,无拉黑、失联、逃避履约义务的行为;其三,定价合理性辩护,调取同类保健品的市场售价、成本核算报告,证明产品溢价处于保健品行业合理利润区间,未达到“暴利掠夺”的程度,行为人追求的是商业利润,而非无对价占有被害人财物。
若案件事实清楚、控方证据确实、充分,无罪辩护条件暂不具备,罪名转换是此类案件性价比最高的辩护路径,核心是将重罪诈骗罪转为轻罪虚假广告罪,二者量刑差距悬殊: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而虚假广告罪的法定刑仅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且缓刑适用率很高。辩护律师可紧扣两大核心区分要点展开辩护:其一,主观层面,行为人主观上仅为营利目的,通过夸大宣传、情感营销促成产品交易,获取商业利润,无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其二,客观层面,行为人实施的是公开的广告宣传、群体宣讲行为,未针对特定被害人实施一对一的欺诈,其行为侵害的法益是国家对广告市场的管理秩序与消费者的知情权,而非公私财产所有权,符合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我们曾承办一起涉案金额数百万元的养老靶向型保健品诈骗案,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指控并建议量刑十二年,团队律师紧扣上述辩点,成功说服法院将罪名改为虚假广告罪,当事人最终获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取得了极佳的辩护效果。
✅ 方向二:精准区分主从犯,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此类案件多为团伙作案,涉案人员层级众多,辩护律师可根据当事人的职位、入职时间、参与程度、获利金额、主观认知,精准界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对于普通销售人员、客服人员、后勤人员,论证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对于入职时间短、参与次数少、获利金额低、未参与核心欺诈环节的当事人,可争取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免于刑事处罚;对于公司高管、核心操盘手,可从其“未实际参与一线欺诈、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等角度切入,争取从轻处罚。
该类型是保健品诈骗的基础类型、通用类型,可与其他所有类型叠加存在,亦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案件类型之一。其核心行为表现为无底线夸大、虚构产品的保健或治疗功效,突破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药品、不得宣称治疗功效”的法定边界,具体可分为两类情形:一是资质造假型,行为人将无“蓝帽子”保健食品资质的普通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冒充具有免疫调节、延缓衰老、降血糖、降血脂等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销售,虚构产品资质与核心功效;二是功效超界型,行为人销售的保健品虽具有合法的“蓝帽子”资质,却虚构远超其核准功能的疗效,如将具有“辅助降血压”功效的产品宣传为“根治高血压”,将具有“增强免疫力”功效的产品宣传为“抗癌防癌、逆转肿瘤”。此类案件的核心标志是欺诈行为聚焦于产品核心价值的虚假表述、无特定作案目标、受害群体涵盖各年龄段、行为模式单一且证据固定难度低,定罪的核心争议在于“虚构事实的程度”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 辩点一:举证证明产品具备基础保健功效,否定“无价值欺诈”的指控。控方常主张涉案产品“无任何保健功效,仅为诈骗工具”,辩护律师可通过权威证据予以反驳:调取产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成分检测报告》《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证明产品含有人参、黄芪、枸杞、灵芝等食药同源的保健成分,且成分含量符合国家标准;收集中医药典籍、权威药理研究报告,证明产品成分的保健功效具有传统医学与现代科学依据,行为人宣传内容并非完全虚构,仅为对产品功效的合理夸大,属于民事欺诈范畴,而非刑事诈骗。
此类案件的核心欺诈手段是虚构、冒用专业身份,通过构建“专业权威”的假象增强虚假宣传的可信度,属于保健品诈骗中最常用的手段之一,可与养老靶向型、功效虚构型等类型叠加存在,亦是司法实践中定罪率较高的案件类型。常见的身份伪装形式包括:其一,个人身份造假,团伙成员冒充三甲医院医生、医学教授、营养学专家、国家健康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国医大师弟子,伪造执业医师证、营养师资格证、职称证书等证件;其二,机构身份造假,虚构“院士工作站”“国医大师工作室”“中国老年健康促进会”等虚假机构,为产品背书;其三,合作关系造假,谎称产品与知名医院、科研院校达成合作,具有权威机构认证。行为人通过上述身份伪装,以“专业诊疗、健康指导”为名开展线上问诊、线下坐诊,继而向消费者推销高价保健品,消费者因信任专业身份而陷入错误认识,最终处分财产。此类案件的核心标志是身份虚假性是欺诈行为的核心、被害人因信任专业身份而购买产品、欺诈性更强且主观恶性更大。
以“会议营销”为核心手段,分为线下会销与线上直播会销两大模式,是保健品销售的传统欺诈套路,兼具群体性、煽动性、即时性特征,涉案金额往往快速累积。线下模式中,团伙通过免费旅游、免费聚餐、赠送礼品等方式,将消费者集中至封闭酒店、会议室开展健康讲座,通过播放虚假康复案例、组织“受益者”现身说法、现场限时抢购、一对一施压催单等方式,对参会人员进行“洗脑式”营销;线上模式依托短视频、直播平台,以“公益健康讲堂”为幌子,主播扮演专家实时答疑、炒作产品稀缺性、设置限时秒杀福利,诱导观众冲动下单。此类案件的核心标志是欺诈行为具有群体性、封闭性、煽动性,交易行为具有即时性,证据以现场录像、直播回放、参会记录为主。
此类案件是最典型的“空手套白狼”式诈骗,亦是定罪难度最低、无罪空间最小的类型,行为人主观恶性极强,社会危害性极大。其核心特征是:行为人销售的并非合格保健品,而是无生产厂家、无质量检验报告、无成分标注的“三无产品”,部分产品还存在过期、变质、掺假、以次充好的情形;更有甚者在产品中非法添加西药成分,如在减肥保健品中添加、在降糖保健品中添加格列齐特、在补肾保健品中添加西地那非,虽能短暂产生效果,却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极易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此类案件的核心标志是产品本身无任何合法资质与使用价值、行为人完全以销售伪劣产品为幌子骗取财物、无真实经营意愿、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极强。
此类案件是犯罪手段升级的典型代表,兼具电信诈骗与保健品诈骗的双重特征,近年来案发率持续攀升,且办案难度与辩护难度均较高。其行为模式依托电信、网络技术实现远程欺诈,具有跨地域、隐蔽性、规模化特征:通过电话机器人批量拨打陌生电话,以“医保中心回访、全国健康普查、免费领取保健品”为名获取公民信息;通过微信、短视频、小红书等平台精准推送保健品广告,诱导用户添加好友后,以一对一话术推销产品;通过电商平台、微商销售虚假保健品,拒不发货或发伪劣产品后拉黑消费者。此类案件的核心标志是跨地域作案、涉案人员分散、证据以电子数据为主、易出现牵连无辜、扩大打击范围的问题,侦查机关常以“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为由,将技术人员、客服人员、物流人员全部纳入指控。
此类案件属于复合型诈骗,手段更隐蔽、恶劣,行为人通过多层套路设计,实现对被害人的持续性财产侵占,欺诈行为具有连贯性、递进性与迷惑性,被害人往往被逐步套牢,财产损失呈递增趋势。典型套路分为四步:第一步,制造恐慌,以免费体检、免费问诊为名,故意夸大被害人病情,伪造体检报告,制造健康恐慌;第二步,初步信任,推销基础款保健品,收取小额费用,实际交付产品,建立初步信任;第三步,升级欺诈,以“病情加重需升级治疗方案、搭配专属产品才能根治、购买套餐可享受优惠”为由,推销高价套餐、定制产品,收取高额费用;第四步,拒绝退款,当被害人发现产品无效要求退款时,以“未按疗程服用、个人体质差异、产品已开封”为由拒绝退款,甚至失联跑路。此类案件的核心标志是欺诈行为具有持续性、被害人财产损失逐步扩大、行为人逃避履约义务。
此类案件并非针对终端消费者,而是以保健品行业的创业者、加盟商为作案目标,属于“骗商”型诈骗,定性争议较大,既可认定为诈骗罪,亦可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行为人虚构品牌实力,宣称拥有独家配方、成熟运营模式、高额加盟返利、区域独家代理权,以收取加盟费、保证金、首批货款为名,骗取加盟商资金,实则未提供任何加盟支持,甚至未拥有合法的产品经营权;部分团伙还伪造加盟合同、虚假宣传加盟成功案例,诱使加盟商不断投入资金,最终血本无归。此类案件的核心标志是欺诈对象为创业者、犯罪手段聚焦加盟承诺虚假、定性争议大、涉案金额高。
保健品诈骗案件的高发,折射出行业发展的乱象与司法打击的高压,而刑事辩护律师的核心职责,在于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平衡,坚守法律底线,为当事人争取公正的法律评价。此类案件的辩护绝非简单的“无罪”或“罪轻”辩护,而是建立在类型化拆解基础上的精准化、体系化、靶向化辩护——不同类型的案件,其行为特征、定罪关键、辩点分布有所不同,唯有先精准界定案件类型,再针对各类型的核心争议点制定适配的辩护策略,才能摆脱泛化辩护的误区,切中案件要害,实现有效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