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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接到社会投诉举报后,德城区卫健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先后两次对德城区某有限公司医疗美容诊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诊所为患者开展眼袋祛除术(眼袋综合)、提眉术(眉下切口)、隆鼻韩式、植眉+唇、洗下眼线+洗眉+眉间纹填玻尿酸手术未按规定填写手术病历;为患者开展玻尿酸注射,注射美容治疗知情同意书上受术者未有签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德城区卫健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后,德城区卫健局行政执法人员先后两次对德城区某皮肤护理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有红蓝光治疗仪1台、治疗车1个(车上有一次性无菌注射针20个)、冰柜1个,冰柜内放置有包装好的中药,该单位房间的桌子上放置有维生素片、利多卡因等药品。经查,该皮肤护理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2021年8月份起针刺、红蓝光照射祛痘及开展皮肤病治疗活动,违法所得为472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德城区卫健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720元,没收医疗器械并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1月17日,德城区卫健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德州市德城区某工作室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一次性无菌穿耳器1盒,黑脸娃娃美白机1台,洗纹身机1台,两个点痣针,展示牌1个(上面写有皮秒洗眉、纹身、点痣疣等字样)。经查:张某无《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打耳洞、使用药膏祛痣、使用激光仪器洗纹身、做黑脸娃娃等医疗美容服务活动2个多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德城区卫健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医疗器械并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1月12日,德城区卫健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德城区某美容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三楼有激光脱毛祛斑仪1台,一楼吧台顾客登记本2本(饶某等多人刺血记录,脱毛顾客5人记录)。李某无《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该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为顾客提供刺血拔罐、激光脱毛医疗美容服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德城区卫健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医疗器械、顾客登记本,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9月1日,德城区卫健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德州市德城区某美容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一楼大厅接待桌有微针滚轮一个,顾客登记(8月25日,消费项目生长因子,充值金额1580元);二楼紧挨楼道口房间内的护理床下发现一护理盘,护理盘内有使用过的带针头的一毫升注射器,7个平口针刀;一楼西侧套间内有两张美容床,两张美容床中间的手推车上发现一小铁盒,盒内有祛痘针,釆血针。经查,该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为顾客使用注射器和滚轮微针注射生长因子的方法为顾客开展祛疤痕服务,违法所得为0.123万元,因无证行医曾受到过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德城区卫健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123万元,罚款人民币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1月13日,德城区卫健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某美容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一楼有挑痘针10套,挑痘针外面写有使用者的名字,一楼大厅发现红蓝红光治疗仪2台。经查,**无《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为顾客提供粉刺挤压、红蓝光照射等祛痘医疗美容服务,违法所得为0.0362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德城区卫健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0362万元,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1月12日,德城区卫健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某美容美体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S瘦蛋白辅料(液体)30支、一次性注射针头50支、各类手术器械3盒,二楼垃圾桶内发现若干使用过的针头、一次性手套、S瘦蛋白辅料(液体)。经查,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为顾客提供针刺减肥的医疗美容服务,违法所得为0.45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德城区卫健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45万元,罚款人民币1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4日,德城区卫生健康局接到群众投诉。投诉人投诉某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开展医学检测并为其做纳囊取出。2021年8月9日,德城区卫健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某美容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现场未发现医疗器械、设备、药品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后期经调查某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协作第三方为投诉人开展微生物检测及诊疗活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德城区卫健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