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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3日,彭女士在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的结果是,“经查体:面部未扪及明显皮下肿块及结节。下脸稍水肿,泪沟区呈蓝褐色……诊断:1.注射填充后;2.丁达尔现象(备注:是指传播光在媒介密度不均匀的时候,会偏离原来的方向,向四面八方散去,形成丁达尔现象。在医美中的丁达尔现象主要是药物注射量过多、过浅、注射手法不到位、反复挤压导致眼睛下面泪沟出现瘀青、肿胀、僵硬,在光线的照射下出现了色泽的变化)。”
彭女士申请调阅的案卷中有警察现场执法的视频,视频可见,彭女士当时坐在沙发椅上,一位民警询问她的情况后,又问了美容院工作人员几句话。之后又让彭女士的朋友放下手机不要拍,警察的同事跟着说了一句,“她没拍……”警察叫彭女士前往派出所说事情,彭女士拒绝,她说要见美容院的负责人,警察上前准备拉彭女士,彭女士收拾东西站起身离开,走到前台处,警察过来拉彭女士胳膊时,彭女士挣脱并蹲到了地上,画面随即出现民警强制制服彭女士的动作,最终迫使彭女士趴在地上,其手被反拧上铐……除了警方的执法记录仪拍下该画面外,彭女士一起前往的朋友也拍下了这一幕。
2023年10月16日,距彭女士进派出所过去一个多月,她终于等来了该派出所的电话,“办案民警罗警官叫我到派出所聊一聊,我当时以为我的投诉起作用了,可能他们要给我个说法,我就去了。”让彭女士没想到的是,她又一次经历了“人身检查”,“我到派出所等罗警官近2个钟头,等到他时,他叫我取耳坠取鞋带……我当时紧张害怕,因为有了第一次去办案区的经历,我当时就想不会又要人身检查吧?但还是问他要干什么?他说你进去就知道了。无奈我再次跟进办案区,进去了又一次脱得接受检查,然后就是各种信息采集,如声音识别、足印采集、身高拍照、毒检等,明显检查的内容比第一次要多。我当时崩溃大哭……”
该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警方查明,彭女士于2023年8月2日在娇点医美医院做面部美容后,因恢复期面部肿胀淤青,彭女士分别于8月18日、8月27日找到医院吵闹,报警后民警现场调解未果后告知了依,2023年9月4日通过高新区卫健部门执法大队协调,但协商未果。2023年9月6日上午10时许彭女士在医院大厅前台处以控诉自己在医院的遭遇为由大声喧哗,因院方没有按照其要求安排相关领导接待,而是安排其他工作人员接待,彭女士情绪激动,在院方拒绝的情况下执意要找到相关领导,并私自步行至医院二楼前台和治疗区、三楼前台等处肆意喧哗,出警民警到达现场请彭女士配合到派出所配合调查时,彭女士不予配合,随后被民警口头传唤至芳草街派出所。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彭女士本人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彭女士作出警告处罚。”
近日,记者在西安见到了彭女士,她给记者看复议决定书的时候双眼含泪,反复重复:“你看,我没有扰乱他们的经营秩序,我没有,我线日上午,办理此案的民警答复记者说,根据相关规定,进入办案区,是需要进行检查的,没有彭女士所说的脱得的情形,给彭女士检查的也是女士,他并不清楚里面的具体情况,但根据惯常的做法,不可能要求嫌疑人脱得;对于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对彭女士行政警告的决定,罗警官表示清楚此事,他说,像彭女士这起案件,是纠纷还是因为纠纷引发了违法行为,这个尺度有时候很难把握好,对其行为的评判会有认识上的分歧。至于后续有无对彭女士道歉以及作出相应的补偿,他表示不知道,称后续都是单位领导在跟进。
彭女士为此曾于2024年12月27日前往派出所讨说法,她说,芳草街派出所的上级部门高新公安分局的法制、督察和法律顾问答复了她的若干问题。她向记者提供双方对话的音频中、对于为何要对她进行两次人身检查的疑问,一位姓边的警务人员表示,进入办案区做人身检查是公安部的规定,这个符合法律规定,主要以安全为检查目的,嫌疑人接受人身检查时衣服要脱到什么程度,是由检查民警根据现场的必要性来评估。但他们后来了解的是,检查的女警并没有让彭女士脱光衣物。
对此彭女士要求调阅警方办案区的视频音频等资料,以及与检查她的女警进行当面对质,对方称视频音频资料超过保存期限,无法提供,双方对质也是各说各的没有意义。但彭女士说,对她人身检查的笔录里,记有“全身上下无明显外伤”以及“检查过程全程已拍照固定”的话,“如果没让我脱光,他们从哪看我全身上下有没有外伤?隔着衣服能看到吗?说视频音频资料超过保存期限,这又不是监控视频,全程拍照是他们的办案证据,怎么会不保存?”彭女士气愤之余,又专门翻出她调阅的案卷给记者看,在人身检查笔录一页中,确如其所说,有上述字样。
在此事件中,女子是否影响了美容医院的经营秩序,是关键所在。那从女子行政复议结果来看,复议局撤销了警方此前对女子作出的书面警告的决定,说明前面警察认为女子扰乱单位秩序的认定是错误的,但警察在公开场合对女子采取了强制手段,那么,至少在美容医院的大厅,警察也应向女子公开道歉,对女子精神上遭遇的伤害也应给予一定的安慰和补偿。但现在的问题是,民警执法不当,警方又始终没有道歉,显然是知错不认错的态度,这是强势机关的惯有思维,建议当事女子向公安纪委及督察部门申诉,并索要书面结果。
但仅仅因为美容院报警就口头传唤相对方,又因为作为美容院相对方的女性消费者申明了自己的正当理由,不接受警察的口头传唤去派出所,就被民警当场采取强力手段制服在地、反扭双手戴上手铐后押到派出所,这样的执法行为在当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执法犯法;第二次,警方以协商的理由,邀约女子来到公安机关后,却再次以传唤的名义,对女子进行拍照、指纹采集、血样采集、毒检等人身检查工作,这是对待犯罪嫌疑人的做法,是滥用职权罪的行为,随后警方又给女子书面警告处罚,错上加错。从后来女子行政复议的结果看,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了警方此前的处罚,这更加可以确认,此前的执法及处罚是非常错误的。
房立刚说,真正的所谓“涉嫌”,是有至少一项证据证明她违法犯罪了。但在此事件中,女子根本没有违法行为,更谈不上有犯罪的行为,她的事情就是一起医美损害产生的民事纠纷,不能美容院一方说干扰了他们正常的经营秩序,民警就失去基本的判断力,将一名正常维权的人用强制手段带走限制人身自由;也不能现场没有出示传唤证,后期再去补办手续,这些都是滥用职权的行为。因为公权力的行使,必须先具有合法的手续和依据,并且还要依据法定的程序才能进行。
房立刚指出,“我们必须仔细认真去辨析这样的执法行为是违法还是犯罪,是否是在合理限度内,还有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为了保护那些依法执行国家法律、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进行规范执法的警察。如果此事件中这样的行为,我们不辨析清楚、不直斥错误的话,那么对那些严格认真规范执法的广大警察就是一种严重的伤害,伤害了他们的崇高尊严和良好声誉。如果放任不理长此以往,人民群众就会对警察失去信心,以后也不再敢依,不再敢据理力争,这将会是司法退步的表现。”
韩旭解释说,人身检查是一种对公民人身的强制措施,《立法法》明确规定,说限制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规章规定。而现在的情况是,警方对这名女子进行了人身检查,这种人身检查是带有强制检查的性质,强制检查就是对人身的约束,你限制了人家的人身自由,所以需要法律来规定。在这件事情上,警方声称是依据公安部的规定,其说法是错误的,适用的规章也是不对的。因为此案涉及到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要用全国人大或是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才可以。“土政策”不能和上位法发生冲突,内部规章不能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立法法》都有规定的。

